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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教育研究
主办: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2-5731
CN: 11-1281/G4
邮发代号:2-277

历史沿革:
专题名称: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期刊荣誉:社科双效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中国期刊网核心源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创刊时间:1979

经济法对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分析

【作者】 雷 雨

【机构】 贵州省中共长顺县委党校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摘 要: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推动了传统法学学科体系的变革,而且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经济法能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通过协调平衡各种经济关系,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探讨了经济法之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价值,对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建设提出了若干路径选择,以期对和谐社会构建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价值
  一、经济法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价值剖析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始终是人类追逐的社会理想,也是我国历届政府一直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实现社会和谐,经济和谐是物质基础。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在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完善企业制度、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失灵缺陷以及社会利益再分配方面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重塑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它必然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人们行为更加规范,社会结构更加合理。当前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和谐,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不力、调控不到位及社会保障滞后等原因造成的。反应在经济法上,正是经济法不完善以及在执行不力或者没有很好地遵守导致的。这也说明了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应有的作用。现代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主要表现为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性发展,着眼于确定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经济法能通过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人们行为,调整国家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经济主体,使市场竞争自由有序、经济运行稳定以及社会保障有效,从而实现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动,使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这是经济法现代理念的体现,也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也是辩证统一的。
  (二)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协调和公平
  经济法再分配是对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调节和再分配,是在对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进行考量的基础之上,追求利益的实质“平衡”,并进而追求秩序、安全和自由,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和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效率。经济法的理念目标和价值目标是要理清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社会公平和个体公平、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个体经济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力争找到最佳的均衡点。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主要运用国家调节的方式,对社会权利和利益进行再次分配和调节,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效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与可持续性发展,而这一目标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同时,经济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体现,通过规范企业运行制度、稳定市场秩序、弥补宏观调控制度以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等,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特殊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使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路径探索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一)树立自由、秩序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最初经济法的产生,目的就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恢复被压抑和被摧残的经济自由,因此,需要扫除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给予各类主体更多的自由,以推动经济自由发展的实现。秩序作为经济法的另一价值追求,既是源予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也由本身的价值追求所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经济法应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重点要从保护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当前背景下,经济法应树立自由、秩序的经济法制理念,着眼于自由和秩序带来经济运行的稳定、安全和发展,努力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充足的物质基础。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背景下,经济法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公权力和作为市场主体的私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与和谐。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不以社会整体角度出发,以权谋私,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贫富两极分化、垄断等社会不公现象,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因此,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应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要为推动经济的和谐发展而形成合力,只有两个主体平衡和谐,才能促进经济顺利发展,两个主体失去应有的平衡和谐,则经济发展就会遇到危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我国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树立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因此,要树立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法制理念,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的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在现阶段我国还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在经济立法中,要把这些矛盾和问题作为首要问题加以解决,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公正地协调关系,在立法的理念上实现创新和发展,从而科学理性地解决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阻碍实现社会公平的突出问题,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失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以逐步实现社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同时以公平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总之,经济法作为现代法,能够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问题,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能够在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中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稳定与安全。而经济法的产生机制、运行和实施机制,则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相信经济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