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

刊名: 教育研究
主办: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2-5731
CN: 11-1281/G4
邮发代号:2-277

历史沿革:
专题名称: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期刊荣誉:社科双效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中国期刊网核心源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创刊时间:1979

女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心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 曹 悦 韩亚蕾

【机构】 山东技师学院 山东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摘 要:在每年的高校毕业生中女性大学毕业生都占有很大份额,但女性大学毕业生因性别原因,受到诸多社会实际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在就业过程中承受多于男性的压力。基于此,本文初步分析女性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心理状态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女性大学毕业生;心理现状;对策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其中女性毕业生的数量在整体毕业生中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在文科类专业中,男女比例已经出现严重失衡的状态,女生所占的份额已经远远大于男生。女生数量上升,同性类别竞争加剧,在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折射到女性大学毕业生的心理层面,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目前女性大学毕业生心理状态,一般呈现出以下情况:错位心理——环境压力与自我定位的脱节状态;纠结心理——职业追求与现实生活的矛盾状态;受挫心理——就业理想与社会实际的冲突状态。
  大学生的择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社会、家庭、个人三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也是社会心理、群体心理及个体心理的集中反映,如何在多种矛盾和冲突中寻找自己的最佳选择。关键是要克服自身的不足,找到自己准确的心理定位,迅速进入个体的社会角色。女性大学毕业生的心理状态,直接影响到了高校的就业情况,同时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何应对女性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问题,成为目前高校就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应对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女性大学毕业生自身或者高校的责任,也需要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予以思考。处理女性大学毕业生面临的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加强对女性大学毕业生心理的呵护和培育。女性大学毕业生因为自身性别的原因,在生理感受上,与男性还有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面临压力和面对挫折的时候,相对缺乏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因为求职的多次受挫,甚至会感到深深的危机感和失落感。特别是面对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忽视女性的不公行为,很多女大学生表现出强烈的气愤和无奈。这种不良情绪的积累,很容易就会导致学生心理失衡。所以必须重视这种不良情绪的影响,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观点观察世界分析问题。可以通过进行心理咨询、指导等工作,疏导女大学生心中的负面情绪,引导学生保持良好心理状态,走出心理阴暗区,让学生在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学习,了解并掌握一定的社会工作生活规范,并能将之内化于自身,形成自身具备的社会生存技能,走出校门后,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节奏。
  第二,完善高校对女性大学的指导和辅助体系。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对女大学生的指导缺乏针对性,往往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指导教育,没有明确的性别特征。这些指导工作对女大学生就业技巧、心理状态、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培养不够,没有帮助女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就业观。这就需要高校能够积极拓展就业指导的深度,在进行素质教育的同时,应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女大学生树立起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与择业道德观,帮助她们走出就业的误区。还应对女大学生进行就业方法和就业心理的指导,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时帮助她们解决就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缓解她们的心理压力,使她们信心十足地走进就业市场。同时应积极动员她们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各种自我调适的方法,在遭遇挫折和冲突时能客观地分析自我与现实,有效地排除心理困扰,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正确面对挫折和困扰。
  第三,积极转变男女性别定位不对等的不良风气。女大学生在就业时遭到性别歧视,就是古代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持续作用。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人仍然认为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其地位不应该超越男性而存在。这种观念,有着强烈的性别歧视的味道。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应该运用科学、民主的态度来对待男女平等问题。社会要想进步和发展,就需要建立以人为核心,以两性和谐为动力,以共同发展为目标的整体氛围。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具有先进的性别定位观念,应该以承认女性的社会主体地位为前提,以承认男女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为基础,是在寻求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确立女性的独立自主地位,促进两性在人类进步、社会发展中平等受益、共同进步的。
  第四,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应该说,法律对女性地位的定位是准确和明晰的,但是这种规定只提出了总体的原则性要求,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和具体详细的实施办法。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一总则起到的指导意义作用不大。人们无法根据这一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和执行,因为其规定范围不明确,操作执行不灵活,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无法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起到约束作用。如果有法可依,那就能够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并立即给予严厉的惩罚,维护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女性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之,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需要学生自身、高校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社会要为女大学生创造良好、和谐的就业环境,国家要为女大学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高校要为女大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女大学生自身要不断地完善。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心理问题终究会解决。
  参考文献:
  [1]邓兵.大学生就业心理挫折分析及对策[J].沧桑.2009,01
  [2]梁铿浩.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成功(教育).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