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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教育研究
主办: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2-5731
CN: 11-1281/G4
邮发代号:2-277

历史沿革:
专题名称: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期刊荣誉:社科双效期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中国期刊网核心源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创刊时间:1979

当前教师权利享有原则的分析

【作者】 郑小波 李先敏

【机构】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摘 要:当前教育环境下,教师权利享有出现了过去没有遇到的新问题。教师权利享有及其保障机制存在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对各级各类教育机关和学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教育体制的完善指明了发展道路的基础上,相关的教育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探索完善教师权利保障的机制,实现教师的职业权利,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教师权利享有;教、学关系;教育管理层;职业权利
  在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社会公平被细化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而教育公平在十七大就被确定社会公平的基础,这为明确当前各级学校教师权利指明了道路,为建构更合理的教师权利享有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当前背景下,教师权利享有主要通过教育管理机构的相关立法与规范和学校的管理机制而予以保障,但这需建构在学生权利享有基础之上,致使教师相对于教育管理层和学生变成弱势群体。一方面教育管理层依据法律和规范管理教师,教师须依据相关的规范行为,其话语权经常难以体现;另一方面,学生自主意识的提升使得教师在与学生的博弈过程中处于下风。因此,教师权利享有确需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也必须改变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态度。在传统教育体制中,尊师重道的教育伦理观念左右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走向,但在社会主义民主体制下,教师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其权利享有与学生的权利享有是平等的,并且都需要相关行政权力的支持和保障。当前,在凸显学生群体的权利享有的基础上,教师群体的权利享有被迫让位于学生的权利享有,这是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使得教师权利享有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影响了教师职业权利的实现。因此,要确保教师能安心从事这一职业,就要厘清教师权利享有过程存在的相关困惑,这可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通过这一分析将教师权利享有置于法律、行政规范的范围内,推动其与社会其他群体的权利享有的互动和共存,以完善社会主义和谐体制。
  一、教师权利享有原则的法律规定
  教师群体作为社会群体之一,既有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也有因其职业特殊性而被赋予的权利,以及因其职业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首先就公民权利而言,这是由基本法所赋予的,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等,这类权利有其独占性,任何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其次是教师职业权利,1993年颁行的《教师法》赋予教师的职业权利主要包括组织教育活动权、学术研究自由权、教学主导权、合法传递思想权、职业尊重权、评定学生学业权、民主参与管理权、进修权等。但这些权利的享有建基于教师遵守相关义务之上,包括教师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执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范;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法治等相关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制止侵害学生行为,抵制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现象;提高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①即权利和义务对等,教师因职业赋予的特殊权利也会被要求遵守相应的职业义务,推动教师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身,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职业伦理素养、专业素养,使其能更为胜任教师这一职业角色。最后是报酬获取权,主要包括工资权、休假权、政府相关福利享有权等;这类权利由《宪法》与《教师法》共同予以保证,确保教师在完成职业要求之后能获得物质上的保障,因教师作为社会个体,其有一定的物质利益诉求,该诉求既保障教师自身、家庭的利益,使其能安心从事教学工作,也促进教师合理看待其利益诉求,以相关的法律、规范约束自身行为,使其成为有道德、有能力、有精力从事教师工作的主体。
  二、教师权利享有存在的问题
  当前,教师从《宪法》与《教师法》获取的权利享有过程存在着不足,一方面教师期望自身权利能够切实得到权力的维护,并以公权力的名义予以保障;但另一方面教师权利的享有过程又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
  首先,教育权力机关笼统地提出教师权利享有原则,并未细化其权利享有的具体规则,往往将教师权利享有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务交付给各个独立学校机构,而学校为了管理上具有可执行性,并不认真执行相关原则的规定,而是强制教师接受某些笼统的原则性安排,使得教师权利享有无法落到实处。
  第二,学校管理层面为了使教师的劳动效果最大化,往往给教师安排许多其教学之外的事务,使得其不可精心于教学,更无法保障其教学能力的提升,不能为教师业务、专业和道德素养的提升提供较为合理的途径,使得很多教师无法按照专业、学科发展前沿形势从事教学,教学内容偏于老化。
  第三,教师权利享有与学生关系的处理有直接的联系,教师与学生的教、学关系左右了教师是否健康、积极享有教师职业带来权利享有,以及甘心做职业业务提升,个人素养提升等工作。但现实情况是,教、学关系并未处于正常状态,这分为五种情况,其一,学生自主权增大,对教师教学过程要求变高,教学不能单纯以教为目标,更要推动学生参与教的过程中,使教、学统一,最大限度提高学习效率,这使得部分教师工作压力变大,其无法正常分配精力,就更没有精力思考权利享有;其二,教育改革对教师专业化、职业化、道德化等要求使教师耗费大量精力,自我主体意识发展不足、自主教学、科研精力普遍不足,无法在教学中体现最前沿的成果,学生无法获得最前沿的知识信息,久之,则导致恶性循环,教师与学生关系陷入恶化,权利享有成为空谈;其三,在当前教育功利化的趋势下,无法正常体现教师权利享有的合理性,一方面管理层为节约成本,必然加大对教师工作量的安排,使得教师闲暇权利减少,同时,教师工作的量化趋势使得教师为指标所累,不得不功利化教学过程,失去了教师职业的德行,其必然纠结于提高自身权利享有和适应功利化需求之间,其权利享有无法以道德性面目出现;另一方面教师自身的竞争意识准备不充分,以至于无法适应竞争态势,但为了自身生存、家庭的物质满足,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去争取额外的收入,无法集中在职业发展上,害了学生,也耽误了自身的职业完善;其四,网络社会背景中的师生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过去的学生信息来源较为单一,现在的学生信息来源则较为广泛,其了解多方面的知识,这对教师提出的挑战是很大的,教师已难以静心从事于职业的改进,其必然以很多精力应对学生的诉求,忽视了自身素养的完善。其五,学生个性因现实社会的多元化趋势也变得随意,其个性引发的不可预测性问题成为当前教师与学生关系最为难以把握的方面,也使得教师权利的享有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的师生冲突甚至严重事件,其主要在于教、学关系不顺畅所引发的。
  第四,当前,教师权利享有与现实的冲突致使教、学关系处理难以采取某一单一的规范来调整,这使得当前制定教师权利享有规范也较为困难。每一教学事件都须采取单一的处理方式,导致教学冲突的处理显得随意,尽管其以法定原则为大前提,但其在具体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却无法依据一种笼统的方式去解决,使得当前处理教师权利享有问题时缺乏较为一致公正标准,难以解决教师权利享有过程面临的具体威胁,单纯坚持法律原则却无法以确定的法定原则去处理具体问题,这是当前的政策和法律与教师权利享有存在的根本性矛盾。
  第五,基础教育教师与高等教育教师权利享有存在差异,这是因为基础教育设施相比较于高等教育差异很大,使得基础教育教师学习、提高等诉求无法得到常规性保障。
  第六,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相比,民办教育教师的职业权利更难以得到体现。因当前的民办教育更为注重教学的应用发展,教师基础理论功底的提高被忽视了,自身素养的完善无法得到保障。在此条件下下,教师的权利享有就更成为一种奢侈的追求。
  三、教师权利享有的保障
  就当前情况而言,教师权利保障机制主要采取六个方面的措施,以此协调教师权利享有,理顺管理与教、学的关系。
  首先,通过《宪法》确保教师的基本权利,使教师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并且通过《教育法》确保教师在尊重教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享有合法的职业权利和报酬权,这就从宏观层面确保了教师权利享有的范围。
  其二,各级教育机关在《宪法》和《教师法》的要求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教师权利享有条例,细化教师权利享有过程。
  其三,在学校层面,各级学校充分利用工会、教代会的作用,监督学校机构管理教师的措施和政策,尽可能促成教师与学校管理之间的和谐一致。
  其四,各级学校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的管理机制,以“教师权利本位、行政服务本位”②制定相应的政策,确保教师合理权利实现。
  其五,扩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过程,使得教师通过参与实际的管理,认识到诸如职业要求、职业权利,和人才培养等问题,树立面向未来的职业发展理念。
  其六,建构校内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即加强教师权利享有的申诉和调解,在师生纠纷、以及教师与外界纠纷中学校应扮演协调、帮助解决问题的角色,使教师权利享有从程序上合乎法定原则的要求,推动教师安心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总的来看,当前的教师权利享有保障机制在多个层面对教师权利享有做了保障,但是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却存在盲区,诸如,学生自主权扩大之后,师生新的关系模式却无可靠的保障机制,教师与社会交流扩大之后,产生的纠纷学校并没有合理的介入机制,而是让教师独自处理棘手问题,使教师难以集中精力完善职业规划。学校作为其管理机关,对其成长的关心程度显然不够,这都需要加以积极地改进。
  四、教师权利享有原则的改进
  依据现行的教师权利保障机制,无法有效解决面临的新问题,针对新问题,如何解决已经成为各方争议的重点。在当前形势下,怎样建构完善的教师权利保障机制就成为当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的挑战。
  首先,进一步加强教师自身的维权意识。这要求强化教师利用法律武器的培训,教师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作为维权的根本。学校应准备相应的培训基金,为教师提供相应的专业培训,提升教师自身维权意识,使得其学会职业维权,以提高其职业兴趣,更为专注于职业发展。
  其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特别是针对目前师生纠纷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立法。这类纠纷普遍较难以界别其具体事实,使法律介入此类纠纷的难度增大。譬如,考试作弊行为,本来从现象层面看,这是一个简单事实认定的过程,但因学生自我权利意识的膨胀,使其对自身不合理行为的较为宽容,并未完全意识到这是挑战规则的行为,其特别容易产生威胁教师的行为,教师有此忧虑,也就难以以简单的公平原则去处理这类事件,而必须借助于强力的帮助处理,久之,则导致师生之间缺乏信任感。这类问题的正确处理要求学校以法律原则作为其根本,完善相关的细则。由于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清晰规范这类行为的处理,而是将处理权交付于教育机关,让教育机关自行处理,致使教师维权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信心去公平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加强类似的法规建设,使得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
  其三,改善教育管理强力机关的工作作风,让其切实解决教师教育过程面临的问题,推动教师集中精力于职业发展上。作为强制机关来讲,依据基本法制定严格第地教师权利保障细则,而非一事一议,必须建构长效的、具有权威性的管理规定,切实解决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使得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将精力集中于职业提升上。
  其四,加大对学校权力的监督力度,使学校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过去的学校监督机制主要是一种单向的学校对教师职业过程的监督,而教师对学校的反向监督缺乏严肃的立法和规范,致使教师对学校的监督主要还是借助于工会、教代会这样的形式,但工会组织仅仅具备调解、协调纠纷的权限,教代会则仅仅会在特定时刻召开,使得对学校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缺乏长效性和可持续性,因此,这一监督机制缺乏科学的依据,必须建构教师对学校长期、动态监督的机制,将学校权力运行过程置于教师的可控范围之内,使得其及时参与学校决策,及时评估学校发展等事关自身利益的问题。
  其五,建构教师教学与学生评教的科学评价机制。教师评价机制应采取学生评教和专业教师评价、职业道德评价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机制,并且应对这三者的评价比值作出符合科学依据和教育规律的划分,不能单纯因学生的诉求而忽视教师职业特殊性,当片面夸大某一因素的权重,必然伤害教师本应享有的权利。惟有符合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才可确保教师权利享有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这一分析过程,能从中发现当前的教师权利享有机制仍然有许多值得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这就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规范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经过科学的设计,科学的管理,推动教师依法维权,推动管理机关依法管理,才可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② 文川:《教师权利国内文献研究综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2期
  课题资助:文章是四川省级教改课题“四维一体的教科研创新与人才培养机制研究”(2013-1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郑小波,女,(1975—),重庆北碚人,内江师范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社会哲学、政治哲学。
  李先敏,男,(1974-),四川峨眉人,博士后,副教授,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政治哲学、伦理学。